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五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
若案件經處分
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治
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著有十
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九十年度戒偵字第五五0號案件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其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四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
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 正 耀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文 巧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