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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73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三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 甲○○ 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且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 十年八月二日起執行羈押。經查,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 犯罪嫌疑重大,前開羈押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即被告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 家 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元 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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