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沒收違禁物事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土造長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又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
略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他字第二五六三號甲○○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乙案,業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0號判決不受理
確定,查扣之土造長槍乙支,因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
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之。本院經
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霞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婉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