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四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戒偵字第七
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小包(貳包合計驗前毛重零點陸公克,驗後淨重零點貳壹公
克,壹包驗前毛重零點參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台北市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分別移
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
強制戒治,
嗣戒治期滿,業經台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戒偵字第七九八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三小包(二包合計驗前毛重零點六公克,驗後
淨重零點二公克,一包驗前毛重零點三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三公克)係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
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
可
資參照。
三、經查,右揭事實,除有聲請人檢送之九十年度戒偵字第七九八號卷宗資料
可按外
;扣案物品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亦有法務部調查局出具之
鑑定通知書二份附卷
可稽(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一八0號卷、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一八號卷),為
違禁物。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
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翁其良
中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