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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74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四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戒偵字第七 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小包(貳包合計驗前毛重零點陸公克,驗後淨重零點貳壹公 克,壹包驗前毛重零點參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台北市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分別移 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戒治期滿,業經台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戒偵字第七九八號為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三小包(二包合計驗前毛重零點六公克,驗後 淨重零點二公克,一包驗前毛重零點三公克,驗後淨重零點零三公克)係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 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可 資參照。 三、經查,右揭事實,除有聲請人檢送之九十年度戒偵字第七九八號卷宗資料可按外 ;扣案物品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亦有法務部調查局出具之鑑定通知書二份附卷 可稽(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一八0號卷、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一八號卷),為 違禁物。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 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其良 中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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