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判處
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法九0矯字二八0五
五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
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黃 斯 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薛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