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
二月六日判處
有期徒刑二年四月,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
八月二十四日以法九十矯字二八0五六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
三十二日後,其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
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孫 惠 琳
法 官 林 春 鈴
法 官 簡 婉 倫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泰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