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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74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 二月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 八月二十四日以法九十矯字二八0五六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 三十二日後,其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 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孫 惠 琳 法 官 林 春 鈴 法 官 簡 婉 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泰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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