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7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五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 年,後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 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以法90矯字第○二八○五八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滿日期 為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零日,而縮短刑期後 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 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美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 玉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