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五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
公共危險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五
年,後經
上訴臺灣高等法院
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
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以法90矯字第○二八○五八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滿日期
為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為零日,而縮短刑期後
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
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美 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賴 玉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