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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7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 分別判處罪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以法九0矯字第二八0五六號函核准假釋,而其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 家 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元 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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