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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75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五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煙毒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 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 四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二八○五三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六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六 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 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得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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