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五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煙毒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三
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
四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二八○五三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
日,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為十六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六
月十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
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得君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