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六一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
聲請人聲請交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
一月九日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以法九○矯字第○二八○五一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
十一年四月五日,而經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六日後,刑期終了日為九十
一年三月三十日,聲請於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
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范 清 銘
法 官 陳 彥 宏
法 官 鍾 淑 慧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吳 一 凡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