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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7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六一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 一月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以法九○矯字第○二八○五一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 十一年四月五日,而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六日後,刑期終了日為九十 一年三月三十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 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范 清 銘 法 官 陳 彥 宏 法 官 鍾 淑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一 凡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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