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八八三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五年
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
縮短刑
期日數為三十八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茲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二八0五八號函核准假釋,爰聲
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
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
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