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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76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八八三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縮短刑期日數為三十八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茲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二八0五八號函核准假釋,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 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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