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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76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六六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九十年偵字第七0一五、九 0一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茲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四款、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七 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三項及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 九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 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 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滋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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