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六六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即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
公訴人提起公訴(九十年偵字第七0一五、九
0一0號),聲請
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茲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四款、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七
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三項及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
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
九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
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
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滋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