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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76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六七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查本件聲請人因盜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三款情形,且非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認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 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 景 文                    法 官 邱 滋 杉                    法 官 林 晏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雅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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