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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76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六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月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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