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七一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查本件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認為其犯嫌重大,經
拘提
始到案,有逃亡事實,且其於
偵查時竟陳報假居所,
顯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
羈押必要而於九十年八月廿五日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
在,不能因
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雨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