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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7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七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另有沒收從刑),均 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 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 春 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 世 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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