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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77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偵辦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一七號被告甲○○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二公克係屬違 禁物,尚未處理,爰聲請將前開違禁物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應沒收銷燬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 ○.二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係屬第二級毒品,係屬違 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婷 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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