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沒收違禁物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署偵辦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一七號被告甲○○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二公克係屬違
禁物,尚未處理,爰聲請將前開違禁物
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應沒收銷燬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
○.二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係屬
第二級毒品,係屬違
禁物,依
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婷 立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