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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78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四包(毛重共參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將台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五九號案件台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於民國八 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鄉○○村○○路○○○號前查獲被 告甲○○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三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 安保管字第一二八三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三三號 案件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夜間二十時十分許在桃園縣 ○○鄉○○村○○鄰○○路○○○號查獲被告甲○○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 (毛重0.二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九三八號)、台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三三號案件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 十月六日下午十七時十五分許在桃園縣○○鄉○○路○○○號查獲被告甲○○持有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二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九 四七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六一二號案件桃園縣警察 局桃園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晚間十九時十分許在桃園縣○○鄉○○路○○ ○號現代保齡球館前查獲被告甲○○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二.四公 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二00九號)共四包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 重共三.一公克,聲請人誤載為四.一公克,容有誤會,應予更正)均予以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之,揆諸首開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雅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韻 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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