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
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
理 由
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搶奪、強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
(另有
沒收從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
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孫 惠 琳
法 官 林 春 鈴
法 官 簡 婉 倫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泰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