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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78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 理 由 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搶奪、強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 (另有沒收從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 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孫 惠 琳 法 官 林 春 鈴 法 官 簡 婉 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泰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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