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淑芬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文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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