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八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沒收違禁物事件(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九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
略以:桃園縣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零點四十分許,
在桃園市○○路與和興街口,查獲甲○○(已另行
不起訴處分)非法吸用化學合
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並扣得甲○○
持有安非他命毛重0.五公克。經查
扣案之
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品。請依上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本院經
核屬實,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霞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婉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