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7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七0一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伍顆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施用毒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上午 十一時十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花都賓館」第六0七室為警查 獲,當場並扣得其持有如主文欄所示之物。茲其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雖業經 起訴處分確定,惟查「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二級毒 品,依該條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施用及持有,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 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前開扣案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榮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