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七0一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伍顆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因涉嫌施用毒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上午
十一時十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花都賓館」第六0七室
為警查
獲,當場並扣得其
持有如主文欄所示之物。茲其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雖業經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
所稱之第二級毒
品,依該條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施用及持有,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
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前開扣案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榮澤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