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沒收違禁物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二、
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且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若案件經處分
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
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
三、前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永定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月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