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九七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取具保證金額新台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如附件。
二、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
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等罪嫌,且犯罪嫌疑重大
,並經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
,院於九十年六月十七日裁定羈押,並自同年九月十七日起
延長羈押二月。茲本
件被告所犯上開
犯行,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年易字第六八七號
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在案。因被告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等情,本院認命具保亦足可確
保追訴審判之進行,准予提出新台幣三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滋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