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九八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楷
律師
林凱 律師
查本件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且非
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認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
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
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
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晏 鵬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雅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