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九九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 甲○○
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且非
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認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
形依然存在,不能因
具保而使之消滅,
聲請人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
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晏 鵬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雅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