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四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答鯨枚
右列受刑人因
詐欺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答鯨枚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答鯨枚前因詐欺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
月十一日判處
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以法九0矯字第0二六二○一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
期為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恆 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邱 仲 騏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