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毀之。
事 實
一、
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查被告甲○○被警方查獲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二公克(被
告業經檢察官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年度戒偵字第五0九號
不起訴處分確
定),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聲
請
單獨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
一條、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 張淑芬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文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