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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85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略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依台彎桃園地 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三六七一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案,查 被告業經本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年度戒偵字第五三三號以起 訴處分在案,惟前開扣案安非他命毛重一公克(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二八號 、八十九年度安保字第九五九號),係屬違禁物。請依上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 本院經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婉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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