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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8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五五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右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九十年偵字第一一四七五、第一二 八七七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連續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而 有羈押之必要,而於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因年少無知誤觸法網,案發後主動到案說明,並坦 承不諱,深具悔悟,又聲請人尚有一未滿五月之嬰兒正待扶養,家中經濟困難, 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至同年月十五日三日間連續搶奪三次,此為被告 所自承,被告並於同年月二十七日涉犯準強盜罪,並稱係因經濟負擔重才犯下上 開案件,查被告並無固定工作,家中經濟復未改善,其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 虞;且被告所述尚有幼兒待養等情,亦無提出證據供本院參酌綜上所述,本院 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 士 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曉 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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