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五五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右
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
公訴人提起公訴(九十年偵字第一一四七五、第一二
八七七號),聲請
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連續搶奪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犯罪
之虞,而
有羈押之必要,而於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因年少無知誤觸法網,案發後主動到案說明,並
坦
承不諱,深具悔悟,又聲請人尚有一未滿五月之嬰兒正待扶養,家中經濟困難,
爰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至同年月十五日三日間連續搶奪三次,此為被告
所
自承,被告並於同年月二十七日涉犯
準強盜罪,並稱係因經濟負擔重才犯下上
開案件,查被告並無固定工作,家中經濟復未改善,其
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
虞;且被告所述尚有幼兒待養
等情,亦無提出
證據供本院
參酌,
綜上所述,本院
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 士 珺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曉 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