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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85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五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煙毒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判處罪刑,共 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九月又二十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以法(九十)矯字第0三二一八三號函核准假釋,至刑期終了 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 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榮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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