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沒收違禁物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殘餘安非他命無法析離吸食器壹組,均
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二、
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且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若案件經處分
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
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查本件
扣案之安非他命貳包及殘餘安非他命已無法析離之吸食工具吸食器貳組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係屬
第二級毒品,依該條例第十一條之
規定,不得非法
持有,係屬違禁物。
三、前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永定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月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