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
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
六月十五日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確定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九月
六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二八0五九號函核准
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規定,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甲○○之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九月十四日,而檢察官於九
十年九月十三日始行提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聲請,並於同年九月二十四日繫屬
本院,此有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桃儉守執戊九0執聲字第一九二一號函各乙份
可稽,茲受
刑人既已期滿執行完畢,自無再交付保護管束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曉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巫孟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