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該保證金後,
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案件執行時,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爰檢附判決書、
送達回證、原
刑事保證金收據、執行
拘提結果報告函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上開
保證金沒入
等情。經本院複核無異,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斯 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薛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