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87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二二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 仟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 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影本、拘票影本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聲請將原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五仟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