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
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二二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
仟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
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
爰檢附
送達證書回證影本、
拘票影本及原
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聲請將原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五仟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