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八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罪,經最高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六年六月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以法九十矯字第0
32184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六月二日,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
期日數為0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
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義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劍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