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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88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八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 九月十一日以(九0)矯司字第0三二一八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 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 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永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月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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