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
偽造文書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九四四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
二十二日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六月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
年九月十一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三二一八○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二月
六日,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為十二日,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
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桂 英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 記 官 梁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