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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89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九四四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 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 年九月十一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三二一八○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二月 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 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桂 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梁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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