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8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九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以九0矯字 第三二一八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 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 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雅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韻 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