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О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
偽造有價券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
偽造有價證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
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以法九
十矯字第032175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年十一月四日,依行刑
累進處
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為八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七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義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劍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