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О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
刑一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
一日以法(九0)矯字第0三二一七五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
期為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
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永定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月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