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一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
字第一九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
處
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
九月十一日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為十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四月六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月 二十八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 景 文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孫 立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