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
偽造文書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九六九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二年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以法九○
矯字第八二一七四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依行刑
累進處遇
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為二十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聲請於
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婷 立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