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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91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 八年四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 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以法九0矯字第0三二一七四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 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 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恆 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 仲 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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