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家宏
右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吳家宏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吳家宏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
徒刑三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
一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三二一七四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三月廿六日,依
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為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
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九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 雨 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