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重柒點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
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若案件經
不起訴處分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四十
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十八
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三、前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簡 婉 倫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泰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