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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9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重柒點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若案件經起訴處分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四十 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十八 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三、前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簡 婉 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泰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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