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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9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步槍子彈拾貳顆沒收之。 事 實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查甲○○於九十年八月十日九時十五分,在桃園縣○○鄉○○ 村○○○路○○○號國立體育學院志清湖內清理淤沙時拾獲送警方扣案之步槍子 彈十二顆,係屬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治 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 一條、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 張淑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文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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