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93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三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五一三號),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貳公克,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又貳包( 毛重共叁陸點零叁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施用毒品,首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七日下 午三時許,在桃園市○○○路○段○○號十一樓之十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 他命一包(淨重0‧一二公克,包裝重0‧一九公克),次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 四日下午五時許,在桃園市○○街○○○號前復為警查獲,且扣得安非他命二包 (毛重共三六‧0三0公克)。茲其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雖業經起訴處分 確定,惟查「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該條 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施用及持有,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前開扣案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榮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