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三一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右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
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訊問後,認為有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
略以:(一)聲請人甲○○之父雙眼弱視,母親罹患憂鬱症、嚴重哮喘
及嚴重
精神耗弱,加上妹之年幼,而聲請人
乃獨子,實有絕對必要負起家庭生計
。(二)聲請人在羈押
期間祖父過世至今,尚未向其上墳,實為遺憾與不孝。(
三)聲請人罹有遺傳性哮喘,經常發作,痛苦萬分,從小活至今已屬上蒼保佑。
(四)聲請人因家庭情況特殊,如果一直羈押於台灣桃園監獄,可能再也沒有機
會看到母親(因母親之病已太重,且情緒極不穩定),恐有子欲養而親不待之憾
。綜上原因,爰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而予裁定羈押並執行在案。茲以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
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范明達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