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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293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三一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甲○○之父雙眼弱視,母親罹患憂鬱症、嚴重哮喘 及嚴重精神耗弱,加上妹之年幼,而聲請人獨子,實有絕對必要負起家庭生計 。(二)聲請人在羈押期間祖父過世至今,尚未向其上墳,實為遺憾與不孝。( 三)聲請人罹有遺傳性哮喘,經常發作,痛苦萬分,從小活至今已屬上蒼保佑。 (四)聲請人因家庭情況特殊,如果一直羈押於台灣桃園監獄,可能再也沒有機 會看到母親(因母親之病已太重,且情緒極不穩定),恐有子欲養而親不待之憾 。綜上原因,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而予裁定羈押並執行在案。茲以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 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范明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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