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拾玖日起
撤銷羈押。
理 由
一、
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訊問後,認被告所
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且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
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業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因
另案經台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借提指揮執行
強制戒治,有強制戒治處分執行
指揮書影
本在卷
足憑,是被告自該時起既已在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即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追訴、審判之情形存在,應認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首開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逕
依職權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五庭
法 官 林 婷 立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