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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39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 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 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業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因另案經台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指揮執行強制戒治,有強制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影 本在卷足憑,是被告自該時起既已在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即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追訴、審判之情形存在,應認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首開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逕依職權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五庭 法 官 林 婷 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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